用公共经济学理论解释景区价格是否该涨价

如题所述

景区到底属于哪种产品呢?
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可以认为,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是在人们对其观赏等消费活动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
同在一个景区内消费的游客所观赏的是同一景观,他们不影响彼此欣赏的效用,即使再增加一个人,原来享用景区内消费者产品的人的消费利益也不会随之减少。
但这种非竞争性又是有限的,一旦出现拥挤现象,景区内每个游客的观赏效用就会降低。当一个风景名胜区或文物单位通过设立门票等手段而成为旅游景区,对旅游消费者实施限制时,当景区游客规模在合理容量在内的情况下,旅游景区作为一个产品便具备了消费的排他性
因此,一个依托风景名胜区或国家文物等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当其设立门票进行游客管理时,这个旅游景区便从公共产品变为准公共产品。 共有资源产品供给的最大问题在于过度消费。
现实中,绝大多数共有资源产品属于自然资源,这类产品或无法排除他人使用,或排他成本很高造成排他不经济,或在道义上无法排他,但其在消费方面超过一定限度时终会产生拥挤,即竞争问题。

根据经济学理论,对于共有资源的过度消费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 就是明晰产权。产权即财产权利,涉及产品归属问题。共有资源属一般归为公有,
但或由于排他成本高,或由于在道义上不能排除大众消费,结果造成产权人和消费者对其利用和保护的双重漠视。明晰产权是通过将公共产品(往往是共有资源)在一定期限一定条件下转让给私人部门的制度安排。这一方面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另一方也减少了政府的责任和支出,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第二, 管制和收费。管制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共产品进行适当安排。管制具有直接、快速、
效果显著等特点,但由于其行政强制性,经常受到人们的诟病。收费是通过市场手段使原本不具备排他性的共有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显现排他性,从而减少过度消费的方法。当前,许多风景名胜区的涨价行为,就是采取的增加收费这一手段。然而,收费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收费会遇到定价困境。类似公园或名胜古迹之类的共有资源,定价过高会受到舆论的质疑,而定价过低则起不到排他的作用。

第三, 技术进步。技术进步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缓解公共产品的供给,因为技术进步可以,
不仅可以找到增加公共资源的方式,而且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公共资源的竞争性和排他性问题,从而改善共有资源过度消费的状况。

价格通常是调节需求的一种手段。然而,当用价格来限制游客数量时,消费就具有排他性,只有支付得起该价格的人才有资格进行消费。显然,价格过高,会侵犯普通民众消费风景名胜区的权利,因此,单纯提高门票价格不应成为调节游客数量、抑制旅游需求的手段和保护资源的借口。单纯的价格管理不适用于风景名胜区,不仅因为它们是公共产品而不适合采用排除性的消费,而且因为他们是优效品,对整个社会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人们不仅可以通过游览风景名胜区陶冶情操、愉悦心情,而且还可以学习和传承中华文化,对青少年尤其具有教育意义。因此,应该在这些风景名胜区的承载范围内,鼓励社会各个阶层对这些共有资源的消费。

公益性景区除具有社会功能外,并不排斥经济收益功能。有人认为既然资源是“公益性”的,那么资源单位就不应承担任何经营责任。实际上,资源单位进行非营利的经营活动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资源保护需要有经费支撑,资源在讲究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应讲究经济效益。但是,鉴于其正外部性的存在,风景名胜区更应做好门票之外的文章,减少门票价格,而增加有更高附加值的文化与服务等产品的提供,从这些经营活动中获得经济支持。

目前条件下,由于中国世界遗产地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景区存在范围较小,容易产生拥挤,而且资金较为缺乏等问题。进行适当的收费是必要的,并不具备免费开放的条件。但是,我们应当将门票价格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积极探索其他解决方式加以配合。例如,加大政府对国家名胜景区的补贴力度;在旅游旺季,部分景点实行接待容量限制;进行网络预售和信息公开;增加旅游景区周边配套娱乐和文化产品开发,分流客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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