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以租代购还款明细表》,原告按照约定给付首付款及其他费用,被告二公司承诺为原告办理网约车正规手续,可以为原告带来高额的收入,被告二公司在收取上牌费(即办理网约车的手续费)后。
却迟迟不能办理正规手续。二被告在2018年4月20日直接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保险,却没有以任何的方式通知原告交纳保险费,直至2018年9月19日将案涉车辆抢走。
而被告也没有向原告说明是保险欠费的原因,而是发短信告知因月租金未付所以将车辆收走,但原告一直如约向被告支付了月租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首期款。
以租赁的方式代替购买的一种业务形式。以租代购是以租赁为方式,实现金融目的的一种业务形式。汽车以租代购是汽车消费金融中以物品交易为形式的一种业务形式。
它是以客户长租车辆及二手车车辆处置为一体的打包业务为手段,从而实现客户分期买车目的的一种汽车消费形式。车辆以长租的方式,按月逐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后,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
在汽车行业这一领域,有企业也推出了“以租代购”这一新的经营模式。汽车以租代购包含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汽车租赁+买卖、租购一体化、汽车订阅服务等业务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