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不同职位的人员进行调换属于

如题所述

★案件概况★
      _2014年1月3日李某某入职福建某某光电公司,工作岗位为厂务电工,2017年1月3日双方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1月2日,岗位不变,在2018年4月17日光电公司安排李某某和另一名电工,部门变更至人资行政部从事电工工作,李某某不接受拒不到新岗位报到。
      _光电公司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已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和业务需要及李某某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职务,李某某愿意服从公司的安排。公司多次次以邮件、短信、电话通知李某某岗位异动,李某某拒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旷工达20多天,2018年5月7日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并当面通知了他。
      _李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福建省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电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即个月×元/月×2倍),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李某某请求,但光电公司不服裁决,于2018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需要,部门调整岗位不变的安排是否合法?
      2、员工对用人单位的部门变动安排拒不到岗,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雇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内设部门,因而所作的部门变更、岗位调整系属合理,员工不上班行为单位认定为旷工,并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对李某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
      1、用人单位经营需要,部门调整岗位不变的,是否属于调岗?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发展的需要,或者是因为产品生产变化的需要等原因,对单位的机构或部门进行变动,从而导致员工所属部门的变更,这不属于工作岗位的变更,因此此种情形不属于调岗,就像前述案例中,李某某所在的岗位是电工,单位由于经营需要,对职能部门的设置调整,将李某某由原先厂务部门,变更到人资行政部,工作岗位仍然是电工,且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用人单位这样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属于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范围。

      2、员工对单位的调整拒不到岗,单位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在部门调整或者合法调岗时,员工在不接受,单方以不到岗或不出勤上班提供劳动的方式相对抗,单位往往将此行为认定为旷工,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当达到一定程度或旷工达到限定的天数时,单位将以严重违纪,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样一来单位的解除行为就具有合法性,员工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大多数地方的法院都将不予支持,合肥律师刘志汉特别建议,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无论合法与否,员工务必不要冲动采用不到岗、不上班或打卡不提供劳动相对抗,要采用正确合理的途径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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