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批文有效期多久失效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经典案例:村民王四虎在某市东乡区上岗村有一处宅基地,在2005年2月份,经过某省政府的批准,依据《关于某市2005年度第7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连同王四虎宅基地在内的上岗村9.8789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为国有。2008年3月2日,某市东乡区国土资源局向该市东乡区政府提出关于注销上岗村第一批宅基地登记的请示。同日该市东乡区政府作出“某东政(2008)98号”文件批复,同意注销上岗村王四虎在内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同日该市东乡区国土资源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注销了王四虎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对于此行政行为,王四虎等农民却有着自己的看法,原来自打2005年政府征地以后,自己还在所谓被征的宅基地生活,政府也没有给他们任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他们认为都经过了三年之久才下了这么一个文件,明显视征地行为为儿戏,因此他们不认可政府注销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行政行为。那么,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应为多长?相关法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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