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的犯罪定罪有死刑吗

如题所述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新型肺炎属于法定传染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人员,一般以告诫为主,少数人执行了刑拘手段,应该说,还是人性化的。这一方面源于病毒大概率是外来的,普通民众也是受害者,很多人因此承受了生命财产的损失,再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也一直我党坚持的原则。

经过两年的疫情防控工作,普通人面对病毒应该怎么处理基本已经是老少皆知的常识,不能说不知情,

而这次新闻报道的几个案例,已经很大概率是主动散布病毒的行为,而且还不知道是否是有组织的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先看三个案例: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1月31日,青海西宁警方公布一起案件,嫌疑人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回西宁后,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归家日期,对自己已有的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多次外出与人群密切接触。苟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现苟某被隔离收治并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2月4日,四川内江警方公布一起案件,嫌疑人龙某1月22日从无锡乘动车回内江,途径汉口站,列车进站停留,但自己未下车,返回内江后,未自行居家隔离,还多次邀约朋友聚会、打牌。1月29日,龙某因发热就诊,次日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从龙某回家到病发,共密切接触15人,其中3人被确诊。2月3日,内江市市中区警方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立案侦查。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20年2月3日,四川泸州警方发布一起案件,嫌疑人余某于2020年1月21日从湖北襄阳驾车返回泸州市后,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故意隐瞒回家后的真实行程,多次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其妻子和同行回川的袁某已被确诊。且余某被确诊后,仍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名单,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泸州警方认为,余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予以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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