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有罪吗?如果有罪如何量刑?

如题所述

行贿达到量刑标准的构成行贿罪,会受到法律处罚。

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行贿196万元 两公司负责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受审

为了拿到业务项目,北京两公司向原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王红珍行贿196万元。2018年8月3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案件。

案发前,王红珍先后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

据检方指控,2007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单位北京中智源泉投资公司及单位负责人刘某,向身为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的王红珍提出请托,王红珍帮助中智源泉公司在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先后承揽儿童智力检测业务与微量元素检测业务,为此,刘某代表中智源泉公司多次给予王红珍人民币26万元。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中智源泉投资公司向检察机关退缴人民币10万元。

刘某和其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副总经理李某被带到审判席上。刘某说,2007年,他认识了王红珍。为了开展业务,他把两万元送到了王红珍办公室,此后,为了顺利结款和再开展微量元素检测业务,他每次都给王红珍两万元,直到2014年王红珍不再当院长。“结算款很费劲,竞争太激烈,为了能够让项目实施顺利,才行贿的。”刘某说。

在“打点”之后,刘某的公司顺利承揽了微量元素的检测业务,公司的利润也不断攀升,从2007年到2014年共产生利润280万元。

王红珍在证言中称,刘某给她钱,是因为她可以给其赚钱的机会,儿童生长发育检测项目很多,只要作为院长的她不同意,刘某的公司肯定进不来。

对于指控,刘某和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随后,北京鸿宏科技公司的冯某及其单位行贿案开庭审理。案发前,冯某曾担任北京吉安慧鑫等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5年年初期间,冯某向先后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的王红珍提出请托,王红珍帮助上述公司承揽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医用耗材供给业务。为此,冯某代表上述公司先后多次给王红珍17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已更名为北京鸿宏科技公司的吉安慧鑫公司向检察机关退缴了50万元。

据冯某供述,医疗行业比较有利润,王红珍又是他表姐,给予了他很多关照。从2010年开始,他注册的三家公司在与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合作期间,共产生营业额1000多万元,利润超过500万元,“市场上同类竞争企业很多,想卖给医院耗材必须通过王红珍,通过她就能及时拿到货款。”冯某说。

冯某称,每次向医院供应耗材后在结账时他都会给予王红珍好处费,总共给了170余万元,每次都是从公司经营账户取现金拿给她。“给钱也是王红珍要的,她给我写小条,写明每个耗材种类以及多少钱,而这些字条已经按照王红珍的要求销毁了。”

法庭没有对两起案件当庭作出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行贿196万元 两公司负责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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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29
一般是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会判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正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3.4 高检会[1999]l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近一时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肃惩处了一批严重据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他们继续进行行贿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为依法严肃惩 处严重行贿犯罪,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 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

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四、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 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要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介绍贿赂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改变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说明]

一、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于新删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单位行贿罪,故行贿罪的主体不可能是单位。行贿罪主观方面,是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显然,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但并不等同于非法利益。所谓非法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所取得的利益。但如何界定不正当利益,在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也不易掌握,对此有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解释。

二、1979年《刑法》关于本罪的相关条文是第一百八十五条。比较新《刑法》的规定,两者区别在于:1.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行贿罪的法定概念;2.提高了法定刑,并规定了四档量刑标准;3。排除了单位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增加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本罪的条件之一。追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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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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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6-09
行贿罪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万<100万
≥1万<3万 且具有六种情节
2.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①≥100万<500万
②≥50万<100万 且具有五种情节
③其他严重情节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损失数额≥100万<500万
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
①≥500万
②≥250万<500万 且具有五种情节
③其他严重情节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损失数额≥500万
行贿罪法定刑第一档的六种情节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行贿罪法定刑第二、三档的五种情节:
上述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行贿达到量刑标准的构成行贿罪,会受到法律处罚。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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