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未办理离职手续 不发工资

公司以未办理离职手续 不发工资大三期间 在湖南联通公司实习 在工作四个月后 提前三天口头告知了用人部门做完这个月就辞职 用人部门也口头答应了 因为刚毕业 什么都不太懂 公司也没通知我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月底工资没有到账 我打电话过去咨询 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 一会说工作时长未达半年离职要扣一个月工资 一会说我没有办离职手续算自动离职没有工资 又说我最后三天没去算擅自离职没工资(实际上最后三天我还在公司上班)请问这种行为违法吗

用人管理说他也没办法 这是公司规定 说要我下下个月去重新应聘重新入职重新签合同挂空名在公司第二个月底再发工资(中间差不多将近半年的时间)我不明白他这是在忽悠人还是怎么 请问这种行为是否也属违法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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