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12-0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管理指南2006-01-19
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
号)。
二、承办机构
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
三、受理范围
市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大中型
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四、提交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提供原件);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提供正本复印件);
(三)市建委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份(提供原件);
(四)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报告各 1份(提供原件);
(五)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准许使用文件各 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证明1份(提供原件);
(八)市建委制订的格式文本填写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九)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十一)法律、规章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防雷、航道等)1份(提供原件)。
五、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建设委员会领取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建设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填写
1、封面:
⑴、“工程名称”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
⑵、“建设单位” 栏内:建设单位全称应与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2、第一页:
⑴、“工程名称” 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
⑵、“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⑶、报送时间:为送达备案机关日期。
3、第二页:
⑴、“竣工验收意见” 栏内:有关各方依据法律、法规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⑵、法定代表人(签字):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一式一份)整理要求: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颁发;
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专业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建筑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四、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仅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建建[2000]142号第五条第七款):写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注明工程合同总价、已付款数额、已付款占合同总价百分比。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六、规划、公安消、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仅限建筑工程)、环保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发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第185号);
八、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建设部[1998]102号文),仅限商品住宅工程;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29号令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