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有伴侣而重婚罪的,或是明知道别人有伴侣而与之完婚的,处二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最高法院在一个审批中明文规定“一个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有伴侣的人和别人以夫妇为名同居的日子的,或是明知道别人有伴侣而与之以夫妇为名同居的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判罪惩罚。
因而,重婚罪的形成分成二种情况:一是有伴侣而与别人结婚登记或是以夫妇为名共同生活产生事实婚姻的;二是明知道别人有伴侣而与之结婚登记或是以夫妇为名共同生活产生事实婚姻关联的。老公在外面养情人是不是涉嫌犯罪,需看老公是属于“有另一半者与别人同居生活”的状况或是“重婚罪”的情况。二者的差别就在于:“有另一半者与别人同居生活”并没有产生夫妻关系。
仅仅两个人在一起持续的一同定居日常生活,对外开放不因夫妇相当;客观事实重婚罪要以夫妇为名同居生活。客观事实重婚罪组成刑诉法里的重婚罪,“有另一半者与别人同居生活”仅仅担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在离异的情况下无过错责任一方有权利根据这一点规定损失赔偿。
最高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做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强调:“一个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令准许,1994年2月1日国家民政部公布)公布实施后,有伴侣的人和别人以夫妇为名同居的日子的,或是明知道别人有伴侣而与之以夫妇为名日常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判罪惩罚”,该审批对重婚罪个人行为进行了扩张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