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损害事件的归责原则

如题所述

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即有过错的要适当承担责任。有人说既然是“适当”承担责任,怎么还会有“全部”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学生在校发生的损害全部是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但并非绝无仅有。如前所述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危险教育建筑、教学设施致学生损害。在出现危险教学建筑、教学设施致危害而学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过错完全在学校的,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由于学校校舍倒塌将正常上课的学生砸伤;学校围墙倒塌将正常行走的学生压死、压伤;学校的运动器械有隐患没有及时发现致学生受伤等。另一种情况是学校的领导、教师完全不正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是违法的行为造成学生的伤害,如有的教师因学生的轻微缺点而亲自动手打、用脚踢学生致学生伤害的;有的教师体罚学生,让学生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或者让其他学生打他;有的教师侮辱不听话的学生,让学生吞吃苍蝇,造成学生精神严重受到刺激。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有时因对学生造成伤害,教师可能因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学校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再向犯罪的老师追偿。
拓展资料: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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