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薄弱。在当前农村体制变革过程中,法制宣传教育在一些乡镇、村庄仅仅是应景的形式,法制宣传中不够重视宣传勤劳致富、遵纪守法。同时,一些不健康的精神垃圾在网上流行,部分农民思想落后,缺乏伦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好逸恶劳,为所欲为。
(二)农村经济文化仍然落后。受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影响,农村文化教育事业落后,一些农民文化素质较低,部分农民为文盲、半文盲,农民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基层基础工作薄弱。一是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力量严重不足,一个农村乡镇公安派出所辖区方圆几十、甚至上百平方公里,人口几万之众,而民警力量仅几名,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乡、镇等基层组织,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扎扎实实去做教育挽救工作。
(四)对违法犯罪的查处打击不力,一是少数地方职能部门对打击农村违法犯罪认识重视不够,把农村违法犯罪简单地看成纠纷矛盾;二是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致使一些违法犯罪不能得到应有的打击;三是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致使一些行政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