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海虞镇2021动迁规划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道路:1)取消泾湾路局部段(东泾路-耿工路段)2)丽都花园南侧地块北部支路取消。2.用地性质和用地指标:1)原规划迎宾路南侧两处保留现状的行政办公用地(A1),本次修改为商住混合用地(Rb),并结合用地性质完善控制指标。2)丽都花园南侧商业(B11)地块(原作为已批地块),本次用地性质修改为商业用地(B1),并结合商业用地性质完善控制指标。3)原规划龙墩路、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商业办公混合用地(B1/B2),本次修改为商业办公娱乐混合用地(B1/B2/B3);控制指标不变。4)原规划通江路北侧社会福利用地(A6),本次修改为医疗卫生与社会福利混合用地(A5/A6);控制指标不变。5)原规划人民路和虞阳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的生产研发用地(Ma),本次修改为工业研发混合用地(M1/Ma),并结合用地性质修改控制指标。6)原规划迎宾路与耿公路交叉口西北地块为二类住宅用地(R21),本次结合现状企业范围,将地块部分修改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并在仓储和居住之间布局绿化隔离,并结合用地性质修改控制指标。7)原规划泾湾路两侧七处地块用地性质为生产研发用地(Ma),本次取消泾湾路局部段后变为六处地块,泾湾路南北两处用地性质修改为工业研发混合用地(M1/Ma)、其余四处地块用地性质修改为一类工业用地(M1),并结合用地性质修改控制指标。8)远东地块(规划为B1),修改控制指标(从容积率1.8改为容积率2.5,建筑高度24m改为建筑高度50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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