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计量误差国家标准

如题所述

标称净含量5-50g(ml)的商品,净含量的百分比是9;50-100g(ml)的商品,不得少于实际量的4.5g(ml);100-200g(ml)的商品,净含量的百分比是4.5;200-300g(ml)的商品,不得少于9g(ml);300-500g(ml)的商品,净含量的百分比是3。

500(ml)-1kg(l)的商品,不得少于15g(ml);1kg-10kg(l)的商品,净含量的百分比是1.5;10kg-15kg(l)的商品,不得少于150g(ml); 15kg-25kg(l)的商品,净含量的百分比是1.0。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一) 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 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三) 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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