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违反了多条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条文,合同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没有任何资格证书,这中做法违法了吗”
不合法,没有资格证书,就没有代理保险业务的资格,就和做司机没有驾驶执照,做律师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一样。而且,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会导致所签定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6年4月6日颁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七条规定:《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根据以上这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能与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定代理合同并为其发放《展业证》的,当然此类人员是更不能进行展业活动的。因此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的展业活动是违反《保险法》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活动后,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已违反了《保险法》这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返还所收取投保人的保费并赔偿投保人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这样的结果对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巨大的。
“是不是只有考取了代理资格证才有工号呀”
是的,没有代理资格证,就不能代理保险业务,所以就没有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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