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等,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这个规定重点在于不满22周岁同时又是在校学生而言,那么不满22周岁的已经步入社会的人为什么要区别对待?就因为学历高就特殊对待吗?正常学历高更应该懂法守法。
相对比较其他的庭审内部设置,少年庭更人性化,更像一个会议室的内部摆设,可以叫人顿时放下紧张的心情,可以比较从容的面对法庭调查陈述辩论。
少年法庭是专门处理少年犯或儿童犯的法庭,一般审理的都是针对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或儿童犯进行审理的专门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其他涉及少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决定。对少年被告人的审判均应参照本规定办理。
为何在文明发展、社会进步、人也更早熟的今天,校园内的犯罪频发。而性侵、强奸、拐卖、绑架、这些犯罪的受害者主要群体显而易见都是女性。法律究竟在保护哪个群体?
施暴者仍处于校园,他们本来有光明的未来,少年法庭审理从轻处罚,那受害者呢?她(他)们就不是少年了吗?她们的未来呢?
根据少年法庭的规则,如果浙大强奸犯适用这一条,那社会公众根本就不会知道浙大有这样一个学生,浙大不会迫于舆论开除他,泼两个女生硫酸的''少年''也会被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