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2-25
留置仅仅是收集为了更多的证据而已,留置并不意味着定罪坐牢。根据相关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一个案件进行判刑,并不能够按照几率来判断,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找到的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就会构成犯罪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三款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2个回答 2021-02-25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是为了方便监察机关调查,而被留置人有没有罪,由法院进行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处理。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二)建议。
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三)问责。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移送起诉。
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众所周知,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
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至于纪委的“双规”措施,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双指”,则因《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废止《行政监察法》而不复存在。
由于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
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双指”的期限。
目前,“双规”“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3个回答 2021-02-25
从法律上来讲,各种可能都有的,因为留置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判刑,关键要看具体情况后果,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如何了。
第4个回答 2021-02-25
留置人员并不一定会判刑,只是事情调查清楚完结之后没有问题就可以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