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刑法是什么

不用专业解释,最好举个例子

额...这种问题不用专业回答多对不起你提出的这么高大上的名词。
附属刑法,简单说就是,不是规定在刑法中的关于刑法的条文,而是规定在经济法、民商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有关于刑法的法律条文。(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这里面规定在其他法典中的法条也涉及了犯罪与刑罚问题。)最典型的句子就是,构成犯罪的.......
我国附属刑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顺带直接解决了你的例子问题,
第一是对新罪名的规定。1984年《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对假冒专利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1985年《计量法规定》第29条规定了对制定、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1984年《森林法》第36条规定了对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1984年《药品管理法》第51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劳动法》第96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附属刑法中增加的这些罪名虽然在司法审判中鲜有涉及,但是却对完善刑法体系起到补充作用。因此,对其中的一些犯罪行为,例如假冒专利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等通过制定单行刑法或者在刑法修订时都予以吸收。
第二是修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体为自然人,1993年《产品质量法》第38条将此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自然人和单位。刑法规定构成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1992年《专利法》第66条则规定,专利局工作人员及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时也可构成徇私舞弊罪。
第三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罪状的解释。1979年刑法第187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没有对罪状进行描述,而在有关的附属刑法中对玩忽职守罪的罪状做出详细地介绍。例如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86《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是增设新刑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制度》第27条第一款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这实际上增加了刑法总则的附加刑刑种 。  第五是规定量刑情节。例如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希望能帮到你追问

为什么不归在刑法里面

追答

那你采纳我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2-26
第2个回答  2018-11-09
第3个回答  2015-03-04
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旧刑法典公布后,出现了 130 余个附属刑法条文,对完善刑法起到了一定作用。
与国外的附属刑法不同,旧刑法时代的附属刑法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定刑。随着现行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这些附属刑法规范都失去了效力。现行刑法颁布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只是形式上概括性地重申了刑法的相关内容(往往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而没有对刑法做出解释、补充、修改等实质性规定。这些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引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3-02
从没有听说过这个词!追问

就是某人犯了其他法律里的罪而且极其严重的,按照刑法处置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