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法院是高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