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如题所述

申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从事与会计师职务相关工作,下同)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10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规定学位、学历者,取得规定学位、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标志性工作业绩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才,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限制,直接申报:

1.在全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主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

3.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的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证书。

4.获得省部级三等或市厅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主持或执笔)。

5.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引进的具有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业务骨干以上人才。

(五)不具备本条前述规定,但按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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