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法律效力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法院的裁判文书存在两个效力,一个是法律效力,一个是执行效力。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 一审 判决在超过上诉期后没有上诉的判决以及 二审 终审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销。 裁判文书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是指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但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就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 法院判决书 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解答。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