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

如题所述

一是裁量性。明显不当属于不合理的行为,所以它只发生在裁量权的幅度之内。例如,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可处1万—20万罚款,结果行政机关作出30万罚款,这属于行政违法;但在1万—20万罚款幅度内,应当给予1万罚款的,却给予20万处罚,这属于明显不当。
      二是不当性。指不合理、不适当。如果说行政违法属于刚性违法,那么,明显不当则属于柔性违法。它从形式上看,并没有直接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文,但它违反了存在于人们内心的合理观念和价值标准。
      三是明显性。行政执法行为违反合理性原则便构成行政不当,即不合理、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而明显不当是一种严重的行政不当行为,其不合理到了“任何有理智的人能够判断的程度”。
      四是违法性。按理说,行政不当,无论它是否明显和严重,都属于一个“合理性”而不是“合法性”的范畴。但自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制定以来,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裁量权,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对合法性原则的内涵作了扩大解释,将行政执法中的明显不当行为作为“行政违法”对待。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行政法理背景下,明显不当不再属于“行政不当”,而是属于“行政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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