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反盗墓形式非常多,最普通的就是隐蔽地址,不封不树,让人找不到。比如广州的南越王墓。还有设立疑冢的,比如北齐高澄安葬其父亲高欢时,就设立了虚墓;曹操,传说设立了七十二疑冢,虽然未必真有传说那么多,但是设立虚墓也是古代贵族主要的一种防盗墓形式。
除了在地址上做文章,古人还运用了很多手法防止盗墓。
1、“伏火”。清末湖南长沙附近的土夫子们,把这种会喷火的墓葬叫“火坑墓”或“火洞子”。1972年发掘长沙马王堆1号汉墓,发掘到白膏泥层时,工人用钢钎向下穿了几个孔,孔里喷出一股凉气,遇火即燃! 不仅全墓随葬品保存完整,连女墓主人的皮肤都还弹弹的!
2、“放毒”要说放毒,恐怕还是秦始皇嬴政最成功了。他在自己的墓室内以水银为江河大海,水银挥发到今天还没失效!根据考古调查,始皇陵有12000平方米的“汞异常”!!
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据载战国齐桓公的墓里也有水银池,西晋末年被盗时,打开后被很有心机的放毒气数日,并且发明了用狗狗带路的方法。
3、“机弩”秦始皇陵的机弩也算是世界一流了,可怜那些设计机弩的工匠们,做这些超尖端的机械设计方案不知道死了多少脑细胞。万万没想到,射杀闯入者的机弩,会有生锈的一天。1985年成都青龙乡汉墓里面发现铜蒺藜25枚,应该就是对付盗墓者的独门暗器。
可惜,暗器失效,墓葬被发现时已被严重骚扰。
4、“储水”俗话说:干千年,湿万年。墓中储水,不但可以淹死盗墓者,墓主人的尸体还能长期不腐。1933年4月10日北平《晨报》报道:“发古墓二座,一为袁天罡墓……内为清水一池,深无底……有二人……落水而死,后将尸捞出,尸身均被锥尖穿烂……”。
“储水”也很可能利用了地下水位高的地理优势。2000年,在成都市商业街发现了大型的船棺葬,虽然墓地在很早很早以前就遭到了大规模盗掘,(元凶可能是秦国军队)但是由于地下水位过高,发墓者们担心塌方,挖了个V字形的深坑盗走了中间部分的船棺,这些船棺巧妙的躲在V字的两下侧,幸运的保存了下来。
5、“积沙”根据考古材料,积沙可能是被运用的较多的反盗墓手段。1950年发掘的河南辉县固围村1、2、3号墓,被认为是战国时候魏国王族的安息之处。墓室内用巨石砌墙,墙内填充细沙。遗憾啊,这三座墓都被严重盗掘,连随葬器物都没剩下几件。
另外,科学发掘过一种西汉早期墓葬,墓室建在河岸台地上的沙层里,挖了5米深不敢再往下挖了,每天看着沙子不停往下掉,时时都有马上要被活埋的赶脚!果然没有被盗过!
扩展资料:
盗墓的组织者和实施者面临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指控。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论是否已经盗得文物,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一般来说,盗掘者都具有非法占有文物的目的,盗掘者既实施了盗掘行为,又盗窃了其中的珍贵文物的,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盗墓者在盗掘过程中将文物损毁的,还有可能涉嫌故意或过失毁坏文物罪,其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为想象竞合犯,应依照刑法规定从一重处断。如果盗掘后将文化倒卖贩卖的,或涉嫌倒卖文物罪,应当数罪并罚。
辽宁省朝阳中院对“11·26”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一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4年底,朝阳市红山文化遗址保护区现大批盗墓痕迹,多处古墓葬群、古文化遗址遭到严重破坏,大量珍贵文物被盗。公安部、辽宁省公安厅、朝阳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并一举破获。该案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追缴被盗文物最多、单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多的案件。
在一审判决中,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处李某某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3年不等,并处罚金。
古代陵墓机关重重,专家为了不破坏墓穴损坏宝贝,想出妙招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