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饮水安全保障的评价标准:依据2004年发布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将饮水安全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等级,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构成。
2. 水质标准: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3. 水量要求: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应不低于40—60L,方可视为安全;20-40L为基本安全。在干旱缺水的分散供水地区,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20L。
4. 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可视为安全,20分钟为基本安全。在平原和丘陵地区,供水应实现到户;偏远山区和牧区则可到达集中供水点。
5. 供水保证率:水源保证率在严重缺水地区应不低于90%,在其他地区不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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