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怎么备案当兵辅警怎么备案

如题所述

警辅队员请假制度?

辅警请假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辅警队员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全休辅警队员

3、请假程序

1)、不论何种假期,员工请假1天(含)以内者,由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即可。如遇主管领导不在,可直接向主管经理申请审批,员工请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公司主管经理审批确认,如遇不在公司,可向总经理进行审批。公司领导按级别逐级报批。

2)、员工填写请假单,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交由办公室备案归档。

3)、较长时间的假期,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

5)、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因公、私事请假经批准后,均需交请假单至办公室备案归档。

4、请假申请规定:

1)、病假

①.员工因病假请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请假一天(含)内下,可凭请假单销假。

②.员工病假休假,需填写《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按照请假程序办理,员工若因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请假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待回公司后半天内补齐请假手续,交由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③病假期间工资按当日基本工资的50%扣除。

2)、事假

①员工因事需要休假时,可申请无薪事假,并填写《请假单》。

②一天以内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同意后,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事假2天(含)以上,需报总经理批准后,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连续请假3天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不允许电话请假和代为请假,特殊情况除外,但需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须于上班后的半天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辅警证能干什么?

辅警在辅助人民警察开展执法勤务等工作时,出示辅警工作证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辅警工作证参照人民警察警官证尺寸、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采用隐形油墨印刷和多层覆膜工艺,正面印有单位、个人照片,姓名、类别、编号、所在部门、发证日期、有效期至,背面印有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

陕西省辅警管理条例?

西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辅助性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保障,面向社会招聘或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使用,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三条全市公安机关各类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公安机关聘用的门卫、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各级群防群治组织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员等,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担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公号辅警协警大联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我市社会治安状况、警力编制配置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合理控制并动态调整全市警务辅助人员规模。总的用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市公安机关授衔民警数量,由市公安局严格控制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总量,动态调整、合理增长。

各分、县局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各分、县局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由市公安局报市编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公安厅、省编办审批。

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医疗等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六)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监督;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管理,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八)遵守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和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章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划由各级公安机关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分、县局的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各分、县局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结束后30日内,由市公安局报省公安厅备案。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擅自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统一招聘程序和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应当进行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等程序。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组织纪律观念较强,服从组织分配;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公安类(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要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

(三)具有吸毒史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七条文职辅警及专业性较强的勤务辅警岗位,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八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比例,优化人员结构。

对专业技术较强的特定岗位,经市级公安机关同意,可适当调整招聘条件、简化有关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费用参照《关于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89号)有关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实际报名人数划拨费用。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的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具体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层级管理,建立层级考核晋升机制。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的政工部门应当规范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按岗位要求科学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

第二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四条在统一招录人民警察时,对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主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其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由市公安局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执行。

公号辅警协警大联盟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八条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等管理信息档案,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党员、团员参加所在用人单位党组织、团组织活动。

第五章待遇保障

第三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经费保障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

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因素,建立增长机制。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和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四条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考评考核制度,对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坚持严格、科学的原则,客观、全面、公平、合理地确定岗位目标。

第三十五条考核标准以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实绩。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考核标准,并做好考核记录,形成台账。

第三十六条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从执行正式薪酬的当月起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试用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是否正式录用的依据;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录用。

(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续聘、解聘、表彰奖励及问责惩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10%—15%。

第三十八条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管理制度,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注重选树典型。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经费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十九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由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四十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身心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决定,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警务辅助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纪律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警务辅助人员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当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现有警务辅助人员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通过严格考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规范招聘和管理使用。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人事(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应配套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日。

一名民警一名辅警可以参与讯问吗?

可以!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办案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是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在场,才可以进入执法程序,无论是询问还是取证,司法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也是必须遵守的,在办案时无论是正式民警还是辅警都是在符合办案程序的情况下正常办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