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

如题所述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详细通知,以国税函[2010]220号文形式发布,针对各地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明确指示。

在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销售收入的确认有明确标准。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清算时直接依据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收入依据。而如果发票未开具或金额不全,将参考销售合同中记录的售房金额及其它收益来确认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所载商品房面积与实际测量存在差异,并且在清算前已发生过补退房款的情况,这部分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存在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问题,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则需要考虑这部分费用是否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成本。具体操作应在遵循税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以确保清算工作的公正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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