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内容

如题所述

本标准针对不同区域和时段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了详细规定。首先,标准将区域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以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国务院批复》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两控区)。

根据锅炉的建成使用年限,标准分为两个时段:I时段,即2000年12月31日前的锅炉;Ⅱ时段,包括2001年1月1日后新建或扩建的锅炉。对于不同类型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在表1中明确,如自然通风锅炉和各类燃油锅炉的相应区域和时段标准。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表2中给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按时间划分。燃煤锅炉的初始排放标准在表3中,根据锅炉出厂时间有所区别。对于烟囱高度,4.6.1中规定,新建燃煤和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按装机容量确定,而燃气和燃油锅炉的烟囱高度则需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达到最低高度要求的锅炉,其排放浓度将相应降低。

标准还强调了监测设施的设置,如≥0.7MW的锅炉需配备永久采样监测孔,以及新建大容量锅炉的连续监测设备。自标准实施起,这些规定需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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