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是什么和什么

如题所述

全面从严治党的两个责任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2016年2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同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什么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主体责任是基础、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委(党组)对纪委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直接影响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直接决定着纪委履行监督职能的力度和成效。
但长期以来,部分单位党员干部中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潜意识中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领导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多数停留在“开会、讲话、责任状”的模式上,而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纪检组织事实上却成了不少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落实的主体。笔者认为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执纪监督工作的领导,要为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撑腰壮胆,协调解决监督执纪问责及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绝不姑息。更要为纪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重视和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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