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如题所述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二、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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