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出具死亡证明

如题所述

死亡证明是医院和死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的。
一、出具死亡证明的分类:
1、正常公民死亡的可在居委会、卫生所或者医院出具证明。
2、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3、非正常死亡的,卫生部门也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可以到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4、公民已被火化,可要求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开具死亡证明所需的材料:
1、申办人身份证;
2、死者的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所需其他证明材料。
三、开具死亡证明的方式: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3、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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