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优惠政策:
1、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 3 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 4 年、5 年、10 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 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第二个优惠政策: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个优惠政策:
(1)年终奖单独申报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确定:
(2)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申报
应纳税额 =(年收入 - 减除费用 - 附加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税率 - 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