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第二次改名字规定

儿童第二次改名字规定

改名以一次为限,一般是不能二次改名的。

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