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是赔自己的车还是赔别人的车

如题所述

出租车司机受个体车主雇佣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出租车未投保有机动车辆损失责任险(简称车损险)的话,车辆损失由车租车一方自负。于是,就会出现车主让司机赔偿车损,而司机认为其是打工的,车损应由车主负担的纠纷。
那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责任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韩某系出租车主,张某作为替班司机从事营运活动,双方雇佣关系依法成立。
本案争议焦点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该条款只对第三人损失做出规定,未对雇员是否对雇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明确,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亦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综合上述理由,原审法院酌定张某赔偿韩某经济损失的30%。韩某的损失数额包括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其维修费用证据充分,停运损失客观发生,请求数额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评析:
首先,受雇佣的司机作为雇员,应当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在交通事故中,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在事故中负全责,证明司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车损险属于商业险,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车主投保车损险,司机以车主未投保车损险为由拒绝赔偿,额米有法律依据。
最后,鉴于雇员与雇主的地位和经济能力差异,雇员对雇主的财产损害只可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司机的过错程度,双方的地位和经济能力,酌情确定司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号:(2016)辽0104民初2533号、(2016)辽01民终6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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