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所以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通过行政审批后,申请人才能依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买卖是违法的,只能依法转让使用权。所以,我们常说的宅基地转让,其实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且因宅基地使用权不是人人都能享有,所以宅基地转让要合法,必须满足几个基本原则条件:
1、受让方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农村,土地一般是按组来划分的,比如说你要申请A组的宅基地,那你必须得是A组的人。B组的人想要来申请A组的宅基地,那大家都不会答应的。为了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的权益,所以大部分地方规定,宅基地转让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像义乌那种允许宅基地跨村跨镇街转让的还是少数。
2、宅基地转让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配置在数量上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也就是说,受让方必须原来是没有宅基地的。关于“一户”的认定,地方上一般都有明确的要求,比如未成年人不能自己单独立户等。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
3、宅基地转让必须房地一起转让
首先要明确,一块空白的宅基地(也就是没有建房子的空地)是不存在被转让的,也就是说,你要转让宅基地,必须是地上有房屋、并且必须连同房屋一同转让出去,单独的地皮要合法取得只能经过行政审批的途径。
4、宅基地转让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因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这个倒没什么大问题,一般只要满足前面的条件,集体经济组织不可能不同意的。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想通过私下的交易来获得宅基地及住房是存在风险的。比如之后有拆迁时,很有可能原房主为了争取拆迁补偿,就会赖掉你们的买卖合同,目前发生的很多非集体成员私自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的,法院对这一类案例大多数都是判为合同无效,然后把买房款还给你了,房子还是人家转让方(这类案例比较多,直接去各地法院的网站搜案例都可以搜到),而且现在国家也是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宅基地房屋或者买地建房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所以2019年农村宅基地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如果要进行买卖必须要符合要求。我们首先要知道的是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所有权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想自由买卖宅基地必须要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才行,如果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下进行买卖交易的是会被收回宅基地的,如果以后你想在本村申请宅基地建房会非常困难。所以奉劝各位广大农民朋友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就把宅基地给卖了,现在国家正在进行农村宅基地改革,以后有关宅基地会放宽松一点,所以不要急于一时。现在农村所说的宅基地买卖指的是转让,但是转让是有条件限制的,
综上,如果你想把你家宅基地卖出去必须要符合以上条件才行。具体详情可以咨询当地政府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宅基地转让生效条件可总结为:(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一)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否则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有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但是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则不在此限制内。
(三)宅基地转让后应遵循“一户一宅”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是以户数为标准定宅基地的数量,农户一家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即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理论上,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当然,如果村民家庭中有成员成年后分家,单独成为一户,则该成员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四)下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追答农村宅基地转让时的法律风险
(一)买卖合同不规范纠纷。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有时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造成毁约纠纷;
应注意保留有关书面证据,签订合同的时候,建议通过本村村委会,比如村干部作为证明人在合同上签字。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往往在很多年以后发生,可能转让合同中的当事人都已经去世了,那么子女在作为继承人参与诉讼的时候,经常会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况。签订协议的时候,建议咨询当地的司法机关,各乡镇的司法所为当地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经过专业人士的指导,拟定出的合同引发争议的可能性较小。
(二)房屋升值,卖方毁约。现在的土地价值与日俱增,很多房屋出卖人看上了房屋的经济利益,一些已经出卖房屋、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开始反悔,想方设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发生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应注意查看出让人是否为无权处分,通常情况出让人为家庭的户主,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属于家庭共有,即便是本村的村民购买,建议查看涉案房屋的建房批示,需宅基地的全部共有人均签字同意售卖,以免将引发纠纷。
(三)城镇居民禁买农村房屋/宅基地。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出卖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等物权纠纷。
宅基地房只能转让使用权,不可买卖。转让需满足以下四点: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批准;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