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外面宣传我店里坏话造成生意影响可以起诉他吗

如题所述

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当事人门店的名誉、消除影响,协商不了可以进行起诉。
法律分析
遇到恶意诽谤别人,不管是在网络上还是现实中,都是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对方的,不管哪种形式的诽谤都是需要付法律责任的:通过一些法律可以看出,公民的人格以及尊严都是有法律保护的,当用不正当的言语对这些公民进行侮辱的时候,都属于犯罪,对此可以要求诽谤者停止行为,并且对产生的影响负责。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没有带来过大的损伤,一般都会要求犯罪者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被证实此罪,而且情节非常严重,给别人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除了要赔偿以外,还要被处罚相对应的有期徒刑,严重者还要被处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恶意诽谤罪行有一个特点就是只有被害人申诉了法院受理,如果被害人没有提出过申诉,法院也不会主动去受理:举两个例子,第一如果被害人因为诽谤人的一些不正当或者不真实的话语激怒,导致被害人身亡的,是需要被害人家属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才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受理,如果被害人死亡但是家属也没有提出什么请求,那么就按照正常死亡处理。再比如一些人总是爱诋毁明星,虽然所有人都知道对方有可能是诋毁,但是如果明星本人不申诉,那么诋毁者就不会被调查,因为这条法律这点的特殊性,所以常常被忽略了,其实不真实的诋毁是可以判处相关的刑法的,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忍无可忍了,那么一定要记住还可以向法院申诉来弥补自己的精神损失。3、同时法律还对暴力对待老人有特殊的处理:因为老人属于比较弱势的群里,所以有的人总是会把气撒在无辜的老人身上,如果被发现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条例相关的规定处理,同时要进行相应罚款等,如果他已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在看娱乐类的新闻时,经常会看到一些新闻上写着某某明星疑似怎么样怎么样的,其实就是怕说成了肯定句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有这种不肯定的语句有的时候在法律上还不能被判成诽谤,这也是让很多人钻了空子的。大多是人对于很轻微的诽谤都不做回应,但是实在造成的影响太大的话建议可以找一些律师咨询,尤其是有社会身份的人,建议可以有固定的律师做这件事,毕竟经常告人家诽谤和一直忍着不说话都不是最好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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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11
散播谣言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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