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强制执行没钱怎么办

如题所述

行政罚款强制执行没钱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罚款强制执行时,被处罚人没钱的,经被处罚人申请,如果其确实有经济困难的,执行机关可以决定允许其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2、如果不存在经济困难的,则执行机关也可以暂缓执行,等到发现其有财产时,再予以执行;
3、如果不是经济困难而被处罚人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3)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
(1)是执行行政罚;
(2)是执行罚。
3、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申请后,才开始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应说明要求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执行对象和执行标的等,以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
2、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就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前者如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已经产生执行力;后者如行政处罚决定据以处罚当事人的事实是否清楚等。经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执行申请合法的,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机关。如果认为确有错误或违法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执行申请书退回申请机关;
3、命令当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经过法院的告诫仍拒不履行,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执行。执持由人民法院负责主持,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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