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患关系的特征不包含的是:对等性。
一、基础解释
在医疗护理实践活动中,护理人员与患者之间确立的一种人际关系。随着护理实践范围和功能的扩大,护患关系中的活动主体包含了更丰富的内容。护理人员一方可以是护理员、护士、护士长或护理部主任,而患者一方可以是患者及其家属、陪护人、监护人、患者所在的单位,甚至媒体舆论。
二、护士的权力
1、享有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享有安全执业的权利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三、护士的义务
1、紧急救治患者的义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2、正确查对、执行医嘱的义务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