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主要体现了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单独的单据买卖。由此可知,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开证申请人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了。即只要受益人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将负责对受益人的付款,与开证申请人无关。
因此,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取决于受益人是否能够相符交单。开证申请人联系不上也不影响受益人利用信用证收汇,除非受益人交单不符。
如果开证行开出的是可撤销信用证,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在议付行议付单据之前可以随时被开证行撤销,而事先无需通知受益人,因此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具体说明: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我国信用证以人民币计价,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但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