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商铺门前使用权的规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商铺门前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1、如果商铺门前在小区内,商铺门前道路的使用权归商铺全体业主,商铺门前使用权也是既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物业;
2、如果商铺门前对着是公用街道的话,那么商铺门前道路的使用权是归政府所有的,商铺门前使用权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物业。
如果承租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和办理了营业执照,而且该门面的手续齐全正规合法,承租人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的;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再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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