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学生转入廊坊市上高中的条件,《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
第十五条 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符合转学条件确需转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持有效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拟转入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转入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同时,将《转学申请表》盖章留存转出学校备查。
转学完成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六条 凡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省就读的,须持有“转学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单与学校联系转学事宜,由学校酌情决定接收。并由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以及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办理相关转入手续。
转出我省的,按转入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的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第十八条 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移的审核事宜。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学生的纸质档案材料应加盖公章后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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