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理论的意义

如题所述

治理理论的兴起,绝非人为地制造出一套新口号,则是各国政府对经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变化所作出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回应。在此背景下,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具体地说,单中心意味着政府作为唯一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排他性管理,多中心则意味着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是存在着包括中央政府单位、地方政府单位、政府派生实体、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决策中心,它们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这种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就是多中心体制 。
多中心的治理结构要求在公共事务领域中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公民共同参与,结成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形成一个上下互动,至少是双向度的,也可能是多维度的管理过程。就其体现的改革和创新而言,这是适应全球化、市场化和民主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在国家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甚至政府部门内部事务的管理上,借助于多方力量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既有对事务的管理,也有对人和组织的管理;既有对眼前事务的管理,也有对长远事务的管理。其特别之处在于用一种新的眼光思考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可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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