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三分之一至一倍。
根据《选举法》第30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1.直接选举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2.间接选举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