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农村建房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流程: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参考资料来源: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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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1
  (1)申请规划选址和建房用地。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住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村民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3)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后,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放样、验线,方可正式施工。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根据我厅颁发的2006年版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三人居(含三人以下):不超过150平方米;四人居不超过200平方米;五人居以上不超过250平方米。

  村民建住宅,应该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在指定范围内建房。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鼓励偏、远、小以及居住条件较差的零散居民点向中心村或者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集中,以便基础设施共享、减少重复建设,达到节约土地、节约建设投资的目的。

  经批准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农村建房可以按照用地类型分为建设用地和居住用地,它们的选址应分别注意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村镇建设用地选址。

  (1)村镇建设用地选址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2)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进行调整和挖掘,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3)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村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5)村镇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二)居住建筑用地选址。

  (1)居住建筑用地选址必须符合规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

  (2)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水污染源的上游;

  (3)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互不干扰;

  (4)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选选用向阳坡,通风良好的地段,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5)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址与水文地址条件。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有所改变。但农村"三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方面存在审批部门多,收费单位多,收费项目多,收费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解决农民建房收费乱、负担重的问题, 2002年1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农民住房建设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规定》(中发[1996]13号)的规定,将各地区、各部门在“九五”期间出台的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批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中明令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明确取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收费执收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另外,《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建制镇、集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但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应当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事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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