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
(
1689
~
1755
)
,
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
、
法学家
。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
,
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
,
尤其是
《
论法的精
神
》
这部集大成的著作
,
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
的基础
,
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
的看法
。
一
、
孟德斯鸠的主要政治理论
1
1
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把法律分为两大类
:
自然法和人为法
。自然法是
永恒的公道关系
,
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
包括和平
、
寻找食物的需要
、
人类相互之间自然的爱慕等等
。人为法又可
分为
:
国际法
、
政治法
、
民法
。
国际法是协调各国人民之间关系
的法律
;
政治法是协调国家中治者和被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
。
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他认为应该根据
事物的性质
,
采取相应的法律不应该把各种法律体系之间的界
限混淆起来
。
孟德斯鸠关于法治和法律的观念是以理性为依据的
。他
讲
:
“
一般地说
,
法律
,
在就是人类的理性
;
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
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
”
这里所
谓的理性
,
实质就是它所要揭示的规律
、
原则或一般的法
。
在孟德斯鸠看来
,
人的理性受到人的本性的限制
,
也就是
说人并不一定能够按照理性即他所理解的规律
、
规则
、
法律来
行事
。
因此
,
就会发生违背法律的事情
,
或者是制定了法律自
己不遵守
。
对于这种情况
,
他认为可以通过两个方面的努力来
解决这个问题
:
一是给每个国家的立法者和执政者提供政治准
则
,
二是启迪人民
。
通过让立法者掌握政治准则
,
便能制定出
合乎理性的法律
,
建立起理性的政治制度
。
而通过启迪人民可
以使人民更多的突破本性的限制
,
按照理性来行事
。
应该指出
,
孟德斯鸠在谈到规律和法律对
,
把两个不同的
概念混同了起来
。在
《
论法的精神
》
这部书里
,
孟德斯鸠也明
确地说
:
“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
,
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
必然关系
。
在这个意义上
,
一切事物都有他们的发
。
”
法的精神
就是那些支配法律的永恒的客观规则
,
是一经揭示便不会变异
的永恒规律
。
这样就或多或少把法律说成了一种不变的规律
。
2
1
政体学说
(
1
)
政体的分类
。
《
论法的精神
》
把政体分为共和
、
君主
、
专制三种
。而每种
类型的政体都有其性质和原则
。
所谓政体的性质
,
是指由谁或
由哪个集团来掌握最高权力
;
所谓整体的原则
,
是指加入一个
政府要想强有力的和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的话
,
那就要以某种激
情来激励担任公职的人们
。
他在
《
论法的精神
》
一书中虽然公
开号召读者要
“
爱自己的君主
”
,
这里的君主并不是专制暴君
,
而是
“
开明君主
”
。而且在他看来
,
人民不应对封建君主绝对
服从
。
如果封建君主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
不能为人民
做好示范而压迫人民的话
,
人民就有全不服从这个君主
。孟德
斯鸠写道
“
假如有一个君主不但毫不使人民生活幸福
,
反而加
以蹂躏和摧残
,
于是人民服从国君的基础立即丧失
;
君民之间
毫无维系
,
好吴倩莲
,
于是人民恢复本来的自由状态
。
”
那么
,
人
民究竟如何恢复
“
本来的自由状态
”
?
作为当时还比较弱小的
新型资产姐姐的代表
,
孟德斯鸠是不敢公开号召人民用暴力去
推翻反动的封建专制制度
,
喊出“
打倒暴君
”
的口号
。他只能
主张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
,
建立以“
开明君主
”
为首的君
主制
,
即君主立宪制
!
笔者认为孟德斯鸠如此推崇君主立宪制
,
显然是想通过对
英国的制度的赞扬来达到批评法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目的
;
同时
也是想通过制定宪法来达到限制君主权力的目的
。这是他作
为新兴资产阶代表立场的表现
,
因此
,
他的君主立宪主张在当
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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