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及佣金,和回扣,业务提成有什么区呢

如题所述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企业为取得收入支出的手续费佣金。

关于回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属于商业贿赂性质的“回扣”支出,自然不得在税前扣除;即使在账内支付“回扣”,只要不属于合法、正当的商业行为,不能取得真实、合法凭证,也不可能得以税前扣除。所以,纳税人不得将实质上的回扣混同于手续费与佣金支出。
关于业务提成,只要获得业务提成的人员属于支付单位的员工,则其属于职工薪金性质。29号文强调,手续费及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区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单位向其有任职或雇用关系的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本单位的员工(例如业务员)根据达成的业务量获得的业务提成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据实扣除。而手续费及佣金则是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费用,与工资薪金的支付主体身份不同。如果获得手续费或佣金收入的一方为自然人,则其应对该项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笔者认为,29号文规定的手续费及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含交易双方代理人和代表人,这里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指向不够明确,他们应该是与单位有任职关系或雇用关系的人员,而不是那些无任职关系或雇用关系的人员。例如,保险公司支付给与本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无法定任职关系或雇用关系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报酬仍应属于佣金性质,而不属于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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