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正式营业那月,已经把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了,请问是不是在报税时,只要把长期待费用那栏,一次性把开办费全部写上就可以了,以后的月份要不要再管?
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这个并不会影响报税的,也就是说开办费不需要报税;而报税只要根据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即可。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开办费的相关规定已经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