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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规定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六、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规定: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六、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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