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在2004年6月,2006年8月初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2006年8月底公安机关作出被害人为轻伤甲级的伤情鉴定。在鉴定书中,公安机关陈述是2004年6月对被害人进行检验,该陈述是否真实无法查实,但鉴定书的鉴定号为[2006]年鉴定号,请问:公安机关在二年后并且是在抓人后的情况下才作出轻伤鉴定,该鉴定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