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情因为是施暴者先挑衅殴打,最后却被反杀,所以属于正当防卫,对比一下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却对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一定限度而造成了严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采取制止行为而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这里有几个条件必须要清楚。一是时间。必须是正在进行,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
二是防卫程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而非他人。比如张三把你揍了,你改天找人把他儿子打伤了,这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今日说法上在多年前有一期就提到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例。街上有个小偷,抢走了路上一位女士的钱包,女的在后面追,边追边喊捉小偷,正好有个正义感的出租车司机,就开车追,不一会儿追上后轻轻的撞了一下小偷,小偷爬起来又开始一瘸一拐的逃,结果出租车司机从后面咣当一下,又撞了一次。这次厉害,把小偷的腿撞了。最后法院判定,撞第一次算是正当防卫,但第二次就是故意伤人了。不过由于是正义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赔偿小偷的各项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