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就现阶段而言,诉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这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1、积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
2、消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依据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又划分为给付种类物之诉、给付特定物之诉、给付行为之诉。
1、给付种类物之诉:通过法院判令被告将种类(并非特定、唯一,如非定制的桌椅、电器等)物给付给原告的诉讼。
2、给付特定物之诉:通过法院判令被告将特定(特制、定做或者具有某种不可替代的形式、性质的物品,如为房屋量身定制的家具、“传家宝”等)物给付给原告的诉讼。
3、给付行为之诉:通过法院判令被告作出一定行为的诉讼(积极给付之诉、消极给付之诉)。
①积极给付(行为)之诉:要求对方作出一定行为的诉讼(如购买商品后需要支付货款等)。
②消极给付(行为)之诉:要求对方作出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诉讼(请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等)。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
变更之诉分为两种情形:
1、是否变更: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确定变更(货物运输途中因不明原因灭失的,经确定进行退款),和确定不变更(货物运输途中因不明原因灭失的,经确定继续提供种类该货物的)。
2、如何变更: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对要变更的法律关系也没有争议,但对如何变更这一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如:货物运输途中因不明原因灭失后(双方承认彼此间存在给付标的关系,同时也同意将“标的”给付给对方,但双方可以选择是继续交接货物,还是接受退赔货款、退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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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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