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如题所述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并不一样。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主动解除行为,使劳动合同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主动、提前结束(最常见的原因是劳动者辞职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是自然结束(最常见的原因是是劳动合同到期)。
      本条规定,当六种情形(法律事实)出现的时候,劳动合同终止。
      那么问题来了,除了这六种法律事实以外,用人单位能不能自行和劳动者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不能约定“天气转凉劳动合同就终止”或者“三个月一考核,考核不通过劳动合同就终止”?
      答:不能。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这六种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是法定的、仅有的情形,除了本条的六种情况外,再无其他的约定例外。
      例如无讼案例《上诉人深圳市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427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川××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甲方单位有两次民主评议,如乙方两次评议均未通过(通过的标准为80分)则被淘汰,合同即终止,甲方不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该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川××公司以李某某经民主评议而被淘汰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规定,应向李某某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分别如下:
第一种,劳动合同期满的。
      这是最常见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起止时间,终止时间到了,劳动合同就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的结束之日,便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
      通常而言,劳动合同期满的时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会面临续签与否的选择。
如果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合理期限(一个月)内续签完毕。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却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其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1】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到了,又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就按原条件继续履行,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当然,“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合理期限内(一个月)进行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则有可能会面临承担二倍工资赔偿的风险(案例详见本书对本法第十条解读一文中的文末引用的《贵港市华晨运输有限公司与吴敬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贵民二终字第364号)一案)。
如果不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的,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在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下发《续签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书上叙明“XX劳动者: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X年X月X日到期,本公司同意以维持/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为前提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你在收悉本《通知》后及时回函告知是否同意续签,如同意续签,请于X年X月X日前回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相关手续”。这样做有利于证据收集。这里要注意,《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中一定要将“公司同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意思表示表达清楚,否则可能会出现下述案例中劳动者“反咬一口”的情况。
      例如无讼案例《成都市蓉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终3441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根据查明事实,相关《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确有周林签字,但该通知仅有“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4月29日到期,请于2016年4月29日前回公司办理合同续签相关手续”的内容。也即,根据该通知内容,仅能证明蓉城出租车公司就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了周林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蓉城出租车公司就牵涉周林切身劳动权利的劳动条件向其作过“维持或提高”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双方就拟续订的劳动合同相关劳动条件的约定存在商议的过程。因此,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该《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不能作为能够证明蓉城出租车公司就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续签劳动合同向周林作出过相应意思表示,双方存在合意,而系周林不愿意续签的事实。......一审法院在蓉城出租车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关于已经就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周林续订劳动合同,而系周林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认定蓉城出租车公司应支付周林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第二种,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我国的劳动者怎么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但是实践中,因为我国以前制度不全、执法不严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现实中有一部分劳动者是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却没有没有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的(所以他们当然也没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对于这部分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却没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不应该终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那劳动合同当然终止;就算劳动者没有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还是应当终止。
      那对于这部分超过了退休年龄的人,还能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他们还能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目前实践中有两种有争议的观点,法律法规规定不尽相同,实践中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关于这一点,笔者已经在本书对本法第二条的解读中做过详细讨论,此处不再赘述。关于案例,也可以参见本书对本法第二条的解读一文中文末所举的《陈靓与丹阳市乐天包装制品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11民终2182号)一案、《王树泉与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兵0103民初753号)。在这两个案件中,同样是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前一个法院认定为非劳动关系,后一个则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种,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规定在《民法总则》的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法条冗长在此就不一一摘录了,总而言之,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其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灭失,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理所应当终止。
      那如果劳动者死亡了,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诉讼权利,应该由谁来行使呢?这个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例如无讼案例《王梅卿与海阳市菲漾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鲁06民终4706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王梅卿作为姜崇强的妻子,在姜崇强死亡后,王梅卿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可以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主张权利。菲漾制衣公司上诉主张王梅卿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在该案中,王梅卿代替其已过世的丈夫向用人单位提出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
第四种,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法人资格会不可逆地走向灭失【2】。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灭失,会导致劳动合同的其中一方主体不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理所应当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据这一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如无讼案例《永胜电脑五金(东莞)有限公司与田卫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970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永胜公司被宣告破产,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永胜公司应当向田卫华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种,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理由同上,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灭失,会导致劳动合同的其中一方主体不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应当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据这一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如无讼案例《包月华与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586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本案中,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因国家政策规定被确定为永久性关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据此,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应向包月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六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为兜底条款,为免遗漏。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这个关于劳动合同的延期终止的规定,即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情形。
      再例如上文提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是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但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别的其他情形?
      目前暂时没发现。
      【1】这一种“视为”的效力,笔者已经在本书对本法第十条解读时做过详细探讨。
      【2】《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破产重整要在宣告破产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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